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云南楚雄禄丰省转移食用农产品“周周检”抽检计划)在我市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3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禄丰市土官镇红武蔬菜摊经营的豇豆和山药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5532302721910133(豇豆)、XBJ25532302721910130(山药);2025年7月24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禄丰市土官镇老六蔬菜零售摊经营的马铃薯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5532302721910111;2025年7月24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禄丰县土官镇燕晓蔬菜外摊经营的马铃薯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532302721910138。经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8月21日出具编号为№: YCCJ2514444(豇豆)和编号为№: YCCJ2514441(山药);于2025年8月19日出具编号为№: YCCJ2514422(老六蔬菜零售摊经营的马铃薯)、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编号为№:YCCJ2514449(燕晓蔬菜外摊经营的马铃薯)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豇豆的噻虫胺,噻虫嗪、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马铃薯的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6日分别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上述经营企业。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上述经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禄丰市土官镇红武蔬菜摊、禄丰市土官镇老六蔬菜零售摊、禄丰县土官镇燕晓蔬菜外摊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