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鼓励各乡镇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书面确认材料),可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培肥地力,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是不符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七种情形除外)。
(三)补贴标准。根据中央、省、州下达资金总量,结合上一年度各乡镇的粮食播种面积进行测算分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数和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后算确定为61.38元/亩。
(四)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申报,经村(居)民小组核实后统一组织填写申报汇总表,上报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审核无误后公示5天,并将申报到户花名册上报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收到申报名册后,经审核无误后,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一卡通系统外网(PC端)录入系统,上传市级部门审核发放补贴。
(五)受理单位。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
(六)办理时限。2023年6月1月——6月25日。
(七)补贴用途。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应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八)不符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七种情形。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