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兴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仁政罚决字〔2025〕2号
被处罚人姓名:向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22426********0595
联系电话:181****1030
现住址:贵州省纳雍县鬃岭镇河坝村田坝组
经依法查明,2023年7月—8月份期间,向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大猪街社区仁兴村村民小组老鸦箐、小红坡开挖林草地,用作施工便道和箱变用地,经鉴定,擅自改变林草地用途面积为2556平方米,其中:林地429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灌木林,二级林种其他灌木林,优势树种为小石积等,立木蓄积为0立方米;草地2127平方米,优势草种为狗牙草、牛筋草、山茅草,林(草)地所有权、林(草)地使用权均属禄丰市仁兴镇大猪街社区仁兴村村民小组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2)证人询问笔录;(3)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和勘验、检查照片;(5)现场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照片,(6)现场违法照片。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及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草地用途行为。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8号)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禄丰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禄政发〔2025〕2号)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其他林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属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和“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属情节轻微,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有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和《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及《禄丰市仁兴镇2022年—2024年草原平均产值证明》,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3)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429平方米×(6+12)元/平方米×1倍=7722.00元(大写:柒仟柒佰贰拾贰元整)。
(4)并处草原植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即3.19亩×29.11元/亩×7倍=650元(大写:陆佰伍拾元整)。
合计并处林地和草地罚款7720元+650元=8370元(捌仟叁佰柒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8370.00元(大写:捌仟叁佰柒拾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兴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