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干部群众: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的命脉,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问题,就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事关14亿人吃饭,容不得半点疏忽,“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耕地保护要求要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
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和粮食安全生命线,必须坚决遏制和打击。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为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系列要求。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提出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实行“零容忍”,坚决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广大干部群 众 们,耕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中国有句名言:“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希望大家行动起来,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相互监督,节约每一寸土地,保护每一寸耕地,让每一寸耕地都成为良田沃土,切实以耕地保护的实际成效筑牢全市粮食安全根基,把我们共同的饭碗端得更稳更牢!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