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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放撬锁逃逸不可取,行政拘留没商量

日期:2024年06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违章停放撬锁逃逸不可取,行政拘留没商量

为进一步规范禄丰市交通秩序,营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禄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务实作风全力推进城区市容停车秩序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在城市道路依法有序停放车辆的意识已渐渐深入人心,但仍有少部分市民,漠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自己的乱停乱放行为不以为意更有甚者,被执法人员锁定车辆后公然撬锁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禄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随意停放的,在用手持喇叭喊话无果后,采集证据,上传后台,开具《违停处罚告知单》,对违停车辆进行锁定。对违停车辆锁定的处罚严格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不按规定在城乡规划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锁定后4小时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拖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截至20245月,因乱停乱放被执法人员锁定车辆撬锁逃逸8起,其中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撬锁逃逸,被禄丰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4起。锁车器属公共财物,对于擅自破坏锁车器的,需照价赔偿,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缴纳相应的罚款。锁车处罚都不是目的,请大家安全出行,文明停车,发现车辆被锁后,千万不要私自撬锁。如违停车辆一经锁定,车辆信息将通过手机APP录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对于撬锁逃逸的,综合执法局、交警、公安将联合执法,一查到底。

                   

禄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罗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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