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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2024年工伤认定公示(第11期)

日期:2024年12月09日   作者:市人社局   来源:市人社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窦繁等13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窦繁,男,1974年9月生,云南德胜钒钛新材料有限公司炼铁厂设备科科长。2024年11月9日16:28,窦繁在炼铁厂1580高炉中控室突然倒地,现场热风炉岗位的3位工作人员听到声响后,转头便看到窦繁侧躺在地板上,口吐白沫,间歇发出三次打鼾似的喘息声,3位人员立即上前将其平躺,对其呼喊发现其无意识、无呼吸后,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6:40左右,禄丰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由急救医生接替继续抢救至17:14,120急救医生宣布死亡,并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视同工伤。

2.(个人申报)高健,男,1969年1月生,佰鸿宇(北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盘龙分公司承建的禄丰市高峰乡120MW光伏发电厂项目砌筑挡墙工。2023年11月22日上午11:40左右,高健在工地拦水坝作业时,不慎掉入施工现场距离地面约3米左右深沟内受伤。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胫骨中段骨折;2.右侧髂前上棘粉碎性骨折;3.皮肤擦挫伤(右眼角下,右髋部、左小腿中下段内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冬,男,1987年11月生,云南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20日14:00左右,杨冬到车间巡查工作进度时,因地面有钢砂不慎踩滑摔倒,导致左侧胸部受伤。安宁市禄脿卫生院诊断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石文富,男,1969年4月生,禄丰市仁兴镇古城小学教师。仁兴镇古城小学校园操场周边树木茂盛,由于多年未进行修剪,部分树枝已伸入操场,学生课间活动和上体育课时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10月30日上午,学校决定于当日下午上班时组织全体男教师对校园操场周边的树木进行一次修剪,以消除校园安全隐患,14:05左右,石文富在修剪树枝过程中,从2米左右高的树杈中摔下,导致腰部受伤。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3椎体爆裂骨折并骨性椎管狭窄;2.左胫骨平台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武春红,女,1988年3月生,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打包过磅员。2024年10月14日10:37左右,武春红站在纸机三压小二层走台边缘拉毛布,由于检修更换毛布需要拆掉走台护栏,武春红往后退的过程中不慎踩空,从走台上摔落到纸机地面受伤。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耻骨梳骨折;2.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可能;3.右侧8肋骨骨折可能;4.左侧肩部、胸部、左侧髋部及大腿软组织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唐兰仙,女,1989年6月生,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化验员。2024年10月29日10:10左右,唐兰仙在污水处理车间二楼清扫满溢的药水混合物时,不慎滑倒摔伤左手臂。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史静,女,2000年4月生,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车间质检员。2024年11月1日,史静上夜班(夜班时间:00:00一08:00),7:20左右,史静在车间配合完成复卷操作工作后,在返回质检操作室途中,不慎被正在倒车的装卸成品纸抱车撞倒后碾压到右脚,导致右脚掌受伤。昆明医科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趾骨骨折,皮肤裂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董志红,男,1990年4月生,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纸机操作工。2024年10月30日,董志红上夜班(夜班时间:00:00—08:00),00:27左右,董志红在公司造纸车间清理流浆箱与胸辊处的积浆时,右手不慎被带入夹区中挤压到,导致右手手指受伤。昆明市延安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指骨骨折;2、手挤压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金永胜,男,1974年7月生,天宝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2024年11月10日,金永胜上白班(白班时间:08:00—20:00),临近下班时,班长安排金永胜班组清理矿渣和硫铁矿石,20:10左右,金永胜在分拣硫铁矿石时,因用力不当扭伤腰部。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扭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远春,男,1999年2月生,禄丰市公安局辅警。2024年11月18日8:00,杨远春在禄丰市公安局射击训练场进行警犬训练时,不慎被警犬咬伤右手食指,同时中指和手背等多处也被咬伤。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狗咬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个人申报)黄德文,男,1974年8月生,云南方德波尔格园艺有限公司锅炉工。2024年8月27日16:30左右,黄德文在公司生产区新建蓄水池协助铺设底部及周边防水布时,在众人奋力倒退拖拉防水布过程中,黄德文不慎滑倒,导致右脚掌扭伤。禄丰罗次东陆医院诊断为:跖骨基底部骨折(第2、3、4跖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陈祖仙,女,1983年6月生,禄丰大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操作工。2024年11月4日18:56分左右,陈祖仙在机加一厂立柱工段准备下班时,不慎被地上拱起的胶垫绊倒,导致左手摔伤。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肱骨骨折2.左侧肩关节半脱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潘永刚,男,1982年12月生,禄丰市航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机修工,2024年11月20日上午,潘永刚在公司碎胶车间修理碎胶机,11:00左右,当叉车工用叉车吊起碎胶机辊筒装进碎胶机时,因辊筒位置不正,潘永刚用手去扶辊筒端头,叉车移动伴随辊筒移动,潘永刚的手撞在轴承上受伤。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环指中节指骨近端骨折;2.左手中、环指皮肤裂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窦繁等申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12333、0878-4141283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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