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2026〕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王某某
案由:王某某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十八条。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结果:1、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的罚款。珠颈斑鸠300元×15只×1倍=4500元;棕胸竹鸡1000元×2只×1倍=2000元,共计6500元(陆仟伍佰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