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违法主体名称: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Q5TL2N
法定代表人:石文俊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工业园区土官片区松树园2号地块
二、列入事由
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禄丰市土官镇经营过程中拖欠丁邦坤、马忠凤等9名员工19.073211万元(大写:壹拾玖万零柒佰叁拾贰元壹角壹分)工资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禄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1号),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责令改正决定。
2025年9月12日,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其送达《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禄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1号),告知其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9月23日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禄人社监列决字〔2025〕1号),现依法将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法律依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定条件。
现决定:将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Q5TL2N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期限为3年,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在列入期间,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信息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网站,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
如云南勇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禄丰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表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