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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禄政规〔20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禄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对2019930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2012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7件)

一、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04123号);

二、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县级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禄政通〔2007152号);

三、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1337号);

四、《禄丰县县城规划区返还安置用地管理办法》(2013718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五、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1463号);

六、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1464号);

七、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办通〔201929号)。


附件2

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件)

一、《禄丰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131118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禄丰县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规定》(201517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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