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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4-121900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24〕19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条措施》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禄丰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凡在禄丰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财政给予购房总价1%的补贴;购房时二孩家庭给予每套0.5万元补贴,三孩家庭给予每套1万元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认定应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国家生育政策。购买地下车位的,给予每个0.2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二、建立政企优惠“房源超市”。本着房地产企业自愿的原则,由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共同建立禄丰市商品住房优惠房源超市,将可售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对外公开,方便购房群众选房,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房的,由房地产企业给予不低于购房总价1.5%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融媒体中心)

三、实施团购优惠政策。各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禄丰市同一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团购3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企业自愿给予每套不低于购房总价2%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四、实施拆迁购房安置补贴政策。重大基础设施拆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至今未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未在当地进行建房安置的,在禄丰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给予每户2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以上第一、二、三、四条政策可叠加享受补贴,每套住房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一套、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落实现有公积金各项制度,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30%,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异地缴存职工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禄丰市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全力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高层次人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户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保障房首付款,最低贷款首付款比例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责任单位: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禄丰市管理部)

七、推行“购房即入学”政策。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户,其子女属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可享受学位房。由教育部门依据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和购房全款发票,按所购房屋所属区域,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一套房至少保障一个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鼓励进城就(创)业安家。凡在禄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就(创)业人员,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由市人社局为其推送用工信息,可优先选择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购房享受同等就医条件。凡在禄丰购买新建商品房参加禄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群众,可享受城区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到金山镇辖区内的卫生院、卫生室(所)就诊普通门诊限额内可报销50%,住院可报销85%;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就诊普通门诊可报销25%,住院可报销80%,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十、合理配置建筑物停车位指标。严格执行《楚雄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8条措施》,合理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套(户)数占比超过总套(户)数50%以上的,总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保障性住房、康养(旅居)地产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采取“审核+备案”形式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白名单”常态化管理机制,形成推送—反馈—修复—纳入的工作闭环,加快问题项目修复并予以贷款支持,实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快贷,推动更多房地产项目进入“白名单”,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督促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房贷利率政策,及时调整存量和新增个人按揭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禄丰监管支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推动旅居与房地产业的互促共进。结合“旅居云南”发展规划,引导支持城镇旅居型房地产项目开发,通过文旅搭台支持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将存量商品房改为酒店民宿等旅居用房,提升城镇旅居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强化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烂尾楼、问题楼盘整治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切实维护好购房群众利益。加大市场整治力度,规范行业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恶意炒作、价格欺诈、哄抬价格、非法集资、无证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禄丰监管支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关于《禄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条措施》 的解读

图解《禄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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