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水平,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2021年9月起,按照每生每天5元,每年补助200天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2.实施时间:
(1)乡镇学校实施时间:禄丰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从2012年春季学期正式实施。
(2)城区学校实施时间:禄丰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从2013年春季学期正式实施。
3.实施对象:
(1)乡镇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对象:全市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享受范围。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职工的子女不纳入享受范围。
(2)城区学校实施对象: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辖区内农村户口学生,户口本标识为“农转城”学生,有“失地农户”证明的非农户口学生,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学生纳入享受范围。择校进城就读学生,非农户口学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职工的子女不纳入享受范围。
4.审核公示:
严格按照实施对象界定享受范围,按学期进行评审公示受助学生名单,确保受助学生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