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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年06月01日   作者:市应急局   来源:市应急局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省安委办《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统筹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特制定《禄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禄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禄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非煤矿山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禄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阶段

即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

(二)集中执法检查阶段

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

(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全面督查阶段

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30日。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阶段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

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召开大检查、大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熟知大检查内容和要求,确保大检查工作在本企业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本企业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检查工作;二是有关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和附件1开展大检查、大整治。检查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紧盯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和部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形成自查报告,建立非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集中执法检查阶段

市应急管理局要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整顿整改。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导检查阶段

结合“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检查。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在督促企业开展大检查大整治的同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确保通过大检查圆满完成“三年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大检查建立区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纳入当地“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督促企业切实消除隐患切实整改问题做到安全生产。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市应急局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

四、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二)项目审批情况。是否按国家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否存在违规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全面精准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五)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深入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六)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七)“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函〔2022〕15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54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八)非煤矿山防汛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要求督促辖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和选矿厂)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事故;是否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是否把安全度汛作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开展督导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是否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修订汛期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及设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开展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落实“责任、机构、人员、物资、预案”,强化汛期值班巡查与应急救援,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纳入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范围的数据信息能否与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联网对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一接报、消警一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矿山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防疫的关系,各有关部门是否加强服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制约其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靠前组织协调,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过程纵向要建立省、州、市三级贯通、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横向建立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召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会议,安排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集中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市应急局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严格执法强化问责。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凡存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又屡教不改的,要严处重罚;非煤矿山发生事故而整改不彻底且事故防范措施无效的,要坚决惩罚,必要时,视情节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突出重点矿山,特别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的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排查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警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自查不到位、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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