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现场评估重点内容
(四)生态环境
现场评估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一个重要评审环节,是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的重要方式。现场评估的目的是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群众及专业机构等面对面的工作方式,了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指导和促进城市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点位数量

二、评估重点(25分)
环境保护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
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三、评估内容
(一)空气自动监测站
1、查看城市提供的点位确认文件(由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根据城市工业布局、风向、人口数量分布等,确定现场查看的空气自动站(质量评价点),尽可能选择废气排放企业较集中的地区上、下风向,和人口多的区域的点位。现场检查点数量根据城市区域大小确定,前面所列样本数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最小数量确定的,现场检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有必要也可增加废气排放企业。
2、现场查看监测站的建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位置。不同系统配置的自动站(目前采用比较多的是点式监测仪器和开放式监测仪器)要求不同。
站房条件和采样仪器是否符合规定。面积、室内温度、温度,气态和颗粒物的采样管的要求等。
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到位: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检查:
查看周、月巡检记录,确认各项分析仪器是否定期开展校零校标等。
标气的浓度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仪器故障时是否向环保局报备等。
2、检查数据的有效性:
从仪器上随机抽取1个月的在线数据查看,查看是否满足每天、每月的有效时长(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每日和每月的有效时长要求不同。
校准值 、异常值等是否与巡检记录一致。
5、核实AQI指数和年均值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计算方法和评价方法详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重点核实:是否按每日AQI统计全年优良天数(不能按均值计算);根据点位确认文件,核实PM10、PM2.5、SO2和NO2年均值是否包括对照点(应剔除对照点计算)。
(二)河流湖泊
1、查看城市提供的地表水功能区划、国家或省级年度《环境监测方案》、监测点位确认文件,确定现场检查点位,检查点位应尽量包括不同的水功能(三类、四类、五类和未划功能的水体)和类型(湖泊、河流)。
2、现场检查内容:
河流或湖泊周边污水截污情况(入河排污口水质感观、雨水口是否在非雨天有污水排出等)。
水质采样断面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水面宽度、水深等条件分析)。
未划功能河流湖泊是否有黒臭现象。
资料检查:查看城市提供的监测数据,核实监测项目、监测频次、评价方法是否规定要求,判断是否达到考核要求。
(三)饮用水源地
1、查看城市提供的地表水功能区划、国家或省级年度《环境监测方案》、监测点位确认文件,了解城市水源地类型、监测要求(项目、频次等),选择现场检查的水源地。检查的水源地供水量应占城市供水量的80%以上。
2、水源地检查:
沿保护区边界查看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是否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
查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与取水无关的设施和活动。
资料检查:查看城市提供的监测数据,核实监测项目、监测频次、评价方法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规定,判断是否达到考核要求;(地下水和地表水、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要求不同);查看是否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演练记录。
(四)区域环境噪声
1、查看城市提供的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国家或省级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确认文件,确认监测网格数量是否覆盖建成区范围。
2、查看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结果,确定是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点位(建成区外)纳入或符合要求的点位(建成区内)未纳入统计。
3、查看城市禁鸣区域是否鸣笛现象较突出。
(五)医疗废物处置厂
一般情况下,地级市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如果没有,则选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运行资质:是否有环保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
2、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根据验收报告对应查看)。
3、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看运行台账)。
4、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根据联单数据核实接收量与处理量是否对应。
(六)医院
选择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
1、查看医疗废物和医院生活废物分类收集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分类收集,收集方式是否正确等)。
2、医疗废物暂存点建设是否符合要求(防渗、防雨、防风、防盗等、控温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3、医院污水处理站是否将传染性污水单独处理;查看污水处理站出水监测数据是否达标,监测项目和频次见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其它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无现场检查内容,需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2、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秸秆综合利用率监测是农业部门主管,由农业部门提供材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