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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开展情况及各类政策解读

日期:2022年08月03日   作者:   来源:高峰乡    点击:[]

一、农村低保政策

农村低保救助条件: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认定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长期公示

救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4770元/人/年。2022年7月1日起5343元/人/年.

补助水平分为:A、B、C三类。

A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境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补助水平2022年7月起446元/人/月。

B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2022年7月起275元/人/月。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2022年7月起

200元/人/月。

低保保障标准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2022年4700元/人/年)、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是一个评判标准

2022年7月,全乡农村低保对象190户,466人。全乡2022年享受农村低保政策1325户,3268人,发放资金87.3404万元。

城市低保救助条件:原则上持有非农户口的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户口划分或涉及征地拆迁的地区,将无承包土地、不参加村集体经济收益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640元/人/月。2022年7月1日起700元/人/月.

2022年7月,全乡城市低保对象0户,0人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政策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条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的核心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情形: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长期公示

补助标准:2022年7月1日起,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2021年的858元/人/月,统一提高至910元 人/月。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2022年7月,全乡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4人。分散供养27人。全乡2022年享受特困供养政策184人,发放资金17.4664万元。

三、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条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五个程序。

1、急难型救助。可先行救助,再补办手续。

2、支出型救助。严格执行以上五个程序。

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救助,目前,我县救助标准为:1个家庭(或个人)同一年度内累计救助次数不超过2次,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元。

四、孤儿救助政策

孤儿条件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录入系统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有父母双方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失踪、服刑。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录入系统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补助标准: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2021年1280元/人月由2022年7月1日提高到1290元/人月。

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长期公示

2022年7月,全乡孤儿对象1人,事实无人抚养1人。全乡2022年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政策2人,发放资金1.7940万元。

五、残疾人相关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具有禄丰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持有现行残疾证)。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禄丰县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残疾人(持有现行残疾证)。

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五个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80元/人/月;二级——70元/人/月;三、四级精神残疾人——40元/人/月

2022年7月,全乡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229人,发放资金12.15万元。

六、自然灾害统计救助

自然灾害条件: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统计上报的相关要求

1、灾情报送原则:

要及时有效。及时有效:就是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收集、整理、上报灾情信息。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制,一般准确到天;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瞬时性自然灾害准确到分钟。

影响及时报灾的几大因素:灾害性质未定性、因灾死亡怕问责、报灾意识不够强。

‚要准确无误。灾情信息内容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初报、续报、核报制度。核报的数据要实、要准。

2、合理合规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第一,准确统计灾情,形成基础灾情台账,《受灾情况统计表》:受灾村组名称、姓名、家庭人口、联系电话、受灾农作物品种及面积、受灾程度、经济损失,申请救灾款物签字、家庭类型等内容。第二、召开村“三委”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形成《XX村委会XX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民主评议会议纪要》。只有实际发生了受灾情况,才能发放救灾款物。第三公示。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上报乡社会事务办审批。

2022年共发放救灾资金52000元涉及152户541人,发放救灾物资大米14000千克,毛毯30床。

七、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经市乡民政、残联等部门确定,具有本地户籍,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定困难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列入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四)城乡低保对象。

资助参保规定按照省的规定明确资助参保对象范围及其资助标准,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特定困难人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标准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根据省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按“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救助标准规定:救助对象在本地或按逐级转诊转院规范在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特殊疾病门诊)时,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线费用、进口材料先行负担部分费用,下同),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是设定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元。

二是设定第二类救助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救助对象(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因患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元。

三是设定无生活来源第一类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费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线费用、进口材料先行负担部分费用,下同),不设救助起付线,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的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是设定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的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五是参考第四类救助对象原救助政策实际比例,设定其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的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六是设定参保城乡居民患尿毒症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透析和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属特困供养人员的按100%比例进行救助,其他人员(不分类别)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七是设定参保城乡居民患重性精神病在定点救治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属特困供养人员的按100%比例进行救助,其他人员(不分类别)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费用结算规定: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费用实行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实现医疗救助联网结算的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在未实现联网结算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救助,当年费用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3月3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1.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2. 未在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3. 未按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

  4. 不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救助情况:2022年1月至6月,高峰乡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累计救助161人次,共6192.57元(其中门诊155人次,共3674.16元;住院6人次,共2518.41元);一、二级重度残疾累计救助9人次,共646.64元(其中门诊7人次,共122.6元;住院2人次,共524.04元);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救助0人;城乡低保对象(特病/住院)救助18人次,共49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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