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情况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到高价学校就读的。
(二)家庭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的机动车、电脑、贵重饰品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有购买股票等其它投资行为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家庭成员经商或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且家庭中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
(四)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审核和调查的;在城镇拥有自建房(因拆迁安置出外)、出资购买商品房、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或有商铺等门面房出租的。
(五)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乡镇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六)长期粮细触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经工病部门注烟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弄成作假、喘报诚报,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商于当地战乡低保标准的。
(七)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伴的;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
(八)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正在服刑、劳教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或自身有维持基本生活能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十一)法定赔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赔养、扶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二)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三)经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材料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收入情况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