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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2年08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禄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临时救助概念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属地管理。

救助对象

  1. 具有本地户籍发生下列困难之一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到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5)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2. 公安、城管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机构地址、求助方式等,为其求助提供方便。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申请和受理的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一般由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因病、年老等原因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当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4.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可使用系统内直接打印),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银行账号信息;(2)低保、残疾、特困供养和低收入家庭申请救助的,应提交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因疾病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疗收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3)交通事故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4)教育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5)因其它意外事件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应在申请材料中载明事件概况和导致困难的原因。

    5.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予实施临时救助:(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里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3)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及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县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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