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楚交综禄罚简〔2024〕000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白*明
案由:当事人白*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处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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