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3〕2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云南省某某公司楚雄州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26.2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26.2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人民币5655.91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