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罚决字[2023]第0011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吴某某
案由:2023年11月吴某某在禄丰市金山镇新河社区旧学二组(小地名)龙潭箐林地中建设房屋,疑似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吴某某处人民币6432元(陆仟肆佰叁拾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