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字[2023]第0090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县罗川竹溪XX采石场
案由: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进行非法采石活动,致使林地、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二倍的罚款,计:6023m2×20元/ m2×1.2倍=144552元(壹拾肆万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