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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二期)

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二期

公开时间:20231110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件名称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3]第112

禄丰市妥安中心卫生院

禄丰市妥安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劣药案

202352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依据职权对位于禄丰市妥安乡新大街的“禄丰市妥安乡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抢救室急救车内和中药房中药饮片斗柜内查获了下列过期医疗器械、药品:安准血糖试条1盒(50支/盒,生产日期:2021年1月19日,有效日期:2023年1月18日)、小通草1.501kg(其中0.501kg已拆封另4袋规格0.25kg/袋,生产日期:2020年2月15日,有效日期:2023年2月14日)、通草1袋(规格0.25kg/袋,生产日期:2019年3月4日,复验期:36个月)、地肤子78袋(规格5g/袋,生产日期:2018年1月16日,有效日期:2023年1月15日)、桑螵蛸1袋(规格0.5kg/袋,生产日期:2018年4月26日,有效日期:2023年4月25日)、桑螵蛸0.061kg(已拆封,生产日期:2018年4月26日,有效日期:2023年4月25日)、桑螵蛸2袋(规格0.5kg/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27日,有效日期:2023年3月26日)、青黛1听(规格500g/听,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有效日期:2023年4月8日)、豨莶草0.333kg(已拆封,生产日期:2020年3月5日,有效日期:2023年3月4日)、大青叶1.015kg(已拆封,生产日期:2020年2月27日,有效日期:2023年2月26日)、灯盏细辛0.915kg(已拆封,生产日期:2020年3月2日,有效日期:2023年3月1日)、绿豆0.950kg(已拆封,生产日期:2018年2月22日,有效日期:2023年2月21日)、绿豆1袋(1kg/袋,生产日期:2018年2月22日,有效日期:2023年2月21日)、阿司匹林肠溶片6片(100mg/片,有效日期:2023年5月2日)。当事人有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安准血糖试条1盒,过期药品10种合计14.415kg/片:

二、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      元,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 元,合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0238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医疗机构

02

禄市处字[2023]第113

禄丰市黑井中心卫生院

禄丰市黑井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52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依据职权对位于禄丰市黑井镇黑井二街的“禄丰市黑井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该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换药室查获过期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案件评审委员会综和考虑我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套、一次性使用输液器1支、医用脱脂棉纱布块共2袋、一次性使用吸痰管两种共46支,过期药品17种合计7.24kg;

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大写人民币: 伍仟元整)。

20238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医疗机构

03

禄市处字[2023]第114

陈明芬

彩云镇陈明芬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73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7月3日,我局接到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鲜鸡蛋的№:A2230289520103005C《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大写:贰仟元整)。

20238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

04

禄市处字[2023]第115

禄丰县碧城镇鑫鑫酱菜店

禄丰县碧城镇鑫鑫酱菜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大头菜案

2023529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29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大头菜(酱腌菜)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SC202303659),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38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5

禄市处字[2023]第116

禄丰金碧生活超市

禄丰金碧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621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21日,我局依据消费者《投诉单》线索,对“禄丰金碧生活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区域内发现正在销售的17瓶芬达橙味汽水涉嫌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7瓶(500毫升/瓶)芬达橙味汽水;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0238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6

禄市处字[2023]第117

禄丰市金山镇城盈水产品摊

禄丰市金山镇城盈水产品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716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15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2023年云南楚雄州级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龙源祥农贸市场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水产品鲤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鲤鱼(淡水鱼)检验用样品数量4.1kg,所抽样品经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后,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A2230289520105001C号的《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地西泮.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8.44,检验依据:SN/T3235-2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抽取白鲢(淡水鱼)检验用样品数量7.5kg,所抽样品经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后,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A2230289520105003C号的《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地西泮.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05,检验依据:                SN/T3235-2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382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7

禄市处字[2023]第118

禄丰市金山镇明雨水产品摊

禄丰市金山镇明雨水产品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8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15日,依据2023年云南楚雄州级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龙源祥野生菌市场内的“禄丰市金山镇明雨水产品摊”销售的鲫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检验用样品鲫鱼(淡水鱼),所抽样品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为: NO:A2230289520105006C号,水产品名称:鲫鱼(淡水鱼)样品数量2.6kg,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02382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8

禄市处字[2023]第119

禄丰市金山镇明雨水产品摊

禄丰市金山镇明雨水产品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716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7月5日,依据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我局依法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龙源祥野生菌市场内的“禄丰市金山镇明雨水产品摊”销售的泥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检验用样品泥鳅,所抽样品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为: NO:YCCJ2309970号,水产品名称:泥鳅样品数量2kg,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02382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9

禄市处字[2023]第120

禄丰市金山镇夏秀芬食品店

禄丰市金山镇夏秀芬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716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16日,依据2023年云南楚雄州级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依法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农贸市场内的当事人销售食用水产品草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检验用样品草鱼(淡水鱼)6.3kg,所抽样品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 NO: A2230289520105020C号《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要求(检测项目:地西泮.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05,检验依据:SN/T3235-2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02382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10

禄市处字[2023]第121

云南禄丰宏芳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禄丰宏芳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620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20日,我局接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酸腌菜(盐渍菜)的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ZCJ23050232);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经报上级批准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中2023年8月21日,我局再次接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酸腌菜(盐渍菜)的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YCCJ2310858),由于案件性质相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均属同一商品,并且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月,经局领导批准,决定并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等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20239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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