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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一期)

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一期

公开时间:20231110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件名称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3]第102

禄丰县碧城镇佳丽化妆品店

禄丰县碧城镇佳丽化妆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41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关于“禄丰县碧城镇佳丽美妆店”销售“清杨”洗发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书》,执法人员对“禄丰县碧城镇佳丽美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4瓶标称商标“CLEAR.清扬”标称生产厂家“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洗发露,经清扬®的商标专用权人委托授权的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初步检定后为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意见: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露;2、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202381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2

禄市处字[2023]第103

禄丰市碧城镇云萍服装店

禄丰市碧城镇云萍服装店涉嫌销售已被取消备案化妆品案

20236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禄丰市碧城镇云萍服装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有举报件所述“迪婵氨基酸胶原蛋白洗发乳”(生产委托方:云南尚资商贸有限公司,生产被委托方:广州美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99,执行标准:GB/T29679,净含量:12ml,限用日期:20250824)131袋,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洗发乳合法有效备案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表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拟处罚意见:

一、没收违法经营取消备案迪婵氨基酸胶原蛋白洗发乳131袋(大写:壹佰叁拾壹袋);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02381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3

禄市处字[2023]第104

禄丰市勤丰镇建文米线摊

禄丰市勤丰镇建文米线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6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度监督抽检工作中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禄丰市勤丰镇鸡街农贸市场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检验用样品数量3.70kg,所抽样品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后,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C202303592的《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和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 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拟处罚意见:处予6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陆百元整)。

202381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4

禄市处字[2023]第105

禄丰市勤丰镇敬老院

禄丰市勤丰镇敬老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6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度监督抽检工作中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敬老院食堂正在使用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检验用样品数量3L,抽样基数30L,所抽样品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后,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C202303641的《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40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元整)。

202381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其他

05

禄市处字[2023]第106

禄丰县碧城镇汇鑫烟酒行

禄丰县碧城镇汇鑫烟酒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荞酒案

202362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25日,我局接到当事人销售荞酒被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编的《检验报告》(№:DBJ23532331730300018),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上述涉案荞酒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报领导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且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02382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6

禄市处字[2023]第107

禄丰县金山镇惠而美副食店

禄丰县金山镇惠而美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620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20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金水路世纪佳源小区124号商铺当事人经营的禄丰县金山镇惠而美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雪碧汽水13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8日,保质期九个月,规格:300毫升/瓶);2、可口可乐汽水共20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1月05日的1瓶、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0日的19瓶,保质期九个月,规格:300毫升/瓶);3、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盒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05月05日,保质期六个月,规格:148g/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碧汽水13瓶;可口可乐汽水共20瓶、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盒瓶;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大写:叁仟元整)。          

202382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7

禄市处字[2023]第108

禄丰县金山镇玉龙住宿酒店

禄丰县金山镇玉龙住宿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620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20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惠民路当事人经营的禄丰县金山镇玉龙住宿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康师傅泡椒牛肉面”1盒已经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保质期六个月,规格:113g/盒);2、燕京啤酒1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1月16日,保质期365天,规格:500ml/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1盒、燕京啤酒1瓶;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大写:叁仟元整)。

202382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8

禄市处字[2023]第109

云南楚雄市鸿   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楚雄市鸿 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禄丰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731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6月28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2023年云南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位于云南楚雄市鸿 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禄丰分公司市场内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墨茄(茄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检验用样品数量6.47kg,所抽样品经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后,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 NO:A2023-01-J262010号的《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结论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氧乐果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6,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拟处罚意见:处予3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叁佰元整)。

202382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9

禄市处字[2023]第110

禄丰县金山镇天元冻品经营部

禄丰县金山镇天元冻品经营部销售腐败变质生虫食品案

2023420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腐败变质生虫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虫变质的脆皮肉4.37Kg;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大写:叁仟元整)。

20238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10

禄市处字[2023]第111

禄丰市广通中心卫生院

禄丰市广通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518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依据职权对位于禄丰市广通镇象山街3号的“禄丰市广通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该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住院部一楼抢救室内在贴有封条内容为“ 抢救车物品药品完好齐全 封存日期2023年5月15日 科室:住院部 责任人:王秀兰”的急救车内查获无菌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规格型号L-001W、生产批号210402生产日期20210427有效期至20230426生产企业:亳州市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个、“一次性使用吸痰管”(规格型号4.67mm(F14)生产日期20210325失效日期20230324,生产企业:江苏江扬特种橡塑制品有限公司)4支,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认为禄丰市广通中心卫生院有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嫌疑,。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一次性使用吸痰管4支、过期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1个。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0238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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