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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3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禄丰人大    点击:[]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8年3月20日禄丰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全国、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根据《禄丰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常住户口在禄丰市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旁听,经主任会议批准,旁听会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第十四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5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撤销职务的提请,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若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提出,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初审意见的书面报告。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的5日前,送达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2日前,将专项报告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6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年7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地方财政预执行算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时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每年12月以前,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调整的报告,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和其他议案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采取无记名表决票方式、举手方式或电子表决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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