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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3年06月02日   作者:   来源:市卫健局    点击:[]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楚卫发〔2019〕22号)要求,自2023年5月20日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点机构

禄丰市人民医院体检办,联系电话:0878—6043545

禄丰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办,联系电话:0878—4126647

二、体检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三、适用对象

在禄丰市从业场所工作且在本市免费定点体检机构体检的以下人员:

(一)直接从事药品、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

(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

四、必筛疾病

(一)直接从事药品、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等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三)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癣、指甲癣等疾病。

五、证明材料

免费预防性健康体检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从业人员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公章;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体检流程

(一)预约。直接从事药品、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携带“证明材料”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禄丰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进行体检预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和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携带“证明材料”到辖区卫生监督协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禄丰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进行体检预约,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卫生院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体检人群范围。

(二)体检。体检人员持《禄丰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和“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机构对体检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后,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规范开展检查。

(三)领证。体检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预防性体检合格者发放《体检合格证证明》有效期1年。对不合格者,出具体检报告,告知情况,并可以提出建议。

七、体检费用

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在定点机构体检不需缴纳体检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禄丰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证明


                                                禄丰市卫生健康局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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