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吃水问题,多年以来,我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坚强领导下,扎实推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村供水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难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二是管理保护机制不健全,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予以解决,通过制定《禄丰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和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吃水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供水管理,健全制度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法律法规依据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1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的职责,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州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确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农村供水工程要确定合理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同时规定了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安全应急管理。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打井、取土、挖砂、采石、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修建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禁止从事危害供水安全的其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本办法自2025年1月14日起施行。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全市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六、文件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