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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5-0122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禄政规〔2025〕1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5日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114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禄丰市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禄丰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禄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全市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研究审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村供水保障的相关工作,依法保护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主体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市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供水负主体责任,组织协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制定适宜本乡镇的农村供水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指导村委会(社区)制定农村供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监督村民小组将安全供水纳入村规民约管理,配合水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负责县城、乡镇集镇等自来水厂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地氟病、苦咸水等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厂)卫生监督工作,按照《云南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应监测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五)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的监督管理,对养殖企业及个人投肥(药)等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七)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二次供水的安全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审核下达投资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督促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将农村供水项目市级配套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九)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建设用地保障。

(十)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供水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十一)禄丰供电局负责做好用电服务,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和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各供水单位应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争创效益,在满足居民及单位生活用水需求的同时,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负责用户供水设备的安装,保证供水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负责水费收缴工作;承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务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联合编制农村供水项目建设规划、初步设计等,报请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确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一)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主管网)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政府授权相关法人单位具体管理。工程管网入村部分由工程所在乡镇和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二)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村级主管网),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三)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受益人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监督,由受益人自行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四)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独资或以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监督,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自主经营管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五)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投入使用前由各乡镇、受益村组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确定合理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照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照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村级分散管理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全面落实水价议定工作。议定的水价既应充分考虑工程运行成本、基本的管理成本与维修养护资金提取需求,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又能保障群众用得起水。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每户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一)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

2.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依照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

4.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5.接受水行业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市管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书面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二)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2.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在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实行严格的卫生许可制度。农村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确保水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上岗。

(三)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定期检修机电设备、清洗蓄水池,巡查供水管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四)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财务报表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要求资料完整真实并有专人管理。

(五)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用水户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用水需求,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扩大供水范围,特别是联村集中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维修专业服务队,设置农村饮水安全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确保群众长期受益。

第五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依法划定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明确保护方案,建设保护设施;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打井、取土、挖砂、采石、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工程管理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尚不具备水质检测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供水应急预警机制。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因农村供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114施行,有效期至2028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