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二届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决策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禄丰市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主持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委会日常工作的同志和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1名领导固定列席会议。议题起草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经组织选派脱产外出学习或者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该组成人员在外出学习或挂职锻炼期间不计入基数。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持续改进会风、减少陪会,严控议题列席部门范围,原则上征求意见已回复无意见,且与议题关联性不强的部门,不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市政府贯彻落实工作;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市政府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向州委、州政府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等,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六)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财政预决算(草案)、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市本级新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和政府债务增减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全市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全市安全生产、农业农村、审计、环保督察整改、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信访、社会稳定、法治建设等经常性工作情况汇报,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十一)讨论通过市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政策依据明确须上会,以及考核、检查中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的事项;
(十二)研究需提请市委、市人大讨论决定的政府机构设置等事项;
(十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州委、州政府和市委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或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五)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或可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二)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意见建议征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事项;
(四)经协商后有关方面意见仍然分歧较大、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以及虽充分协调论证,但未向副市长、市长汇报同意的事项;
(五)根据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财政奖补政策据实审核、分配、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相关事项;
(六)不涉及重大财政支出、资源配置或者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对外合作协议或框架协议;
(七)会前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八)可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传签、会签等方式决定的事项;
(九)涉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事安排的相关事项;
(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判、裁决,需依法执行的事项;
(十一)其他不属于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起草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成熟的意见或政策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学习贯彻的汇报,承办部门(单位)要同时研究提出禄丰市的贯彻意见;对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应力求全面准确,并坚持问题导向,真实反映、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存在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二)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以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五)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经济政策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六)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七)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八)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九)涉及对机关事业单位或人员评比达标表彰(表扬)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至少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委、审计、公安、卫生健康、督查、人社等部门意见;涉及对企业或企业人员的评比表彰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纪检监察、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人社、税务、环保、审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专题规划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相关城市总规、土地利用总规、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对照衔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涉及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环保、水务、应急、维稳、法制、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意见;
(十二)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供政策、文件依据;
(十三)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应急、税务、法制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意见,并提供政策、文件依据;
(十四)涉及旧城改造、棚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维稳、法制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意见;
(十五)涉及政府融资、举债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阅,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金融)、审计、法制、平台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
(十六)涉及项目资金安排、资金支出、奖励和补助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科学统筹安排,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阅同意,并提交市长专题会议研究后,再上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
(十七)涉及法律、法规或须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决策事项,应先由承办部门(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关部门印制常务会议材料应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最终审定的材料为准,若有修改,但未经再次审查,不得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原则上,承办部门(单位)于每周五15∶30前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集中审查;
(十八)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后方可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和乡镇的意见;
(十九)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各方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完善重大决策草案,并在议题起草说明中对意见采纳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二十)市政府领导、承办部门(单位)认为议题涉及问题需要协调的,承办部门(单位)需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工作副主任牵头召开会议进行充分协调,市政府领导或其委托的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牵头进行充分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后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
(二十一)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收到市政府领导交办或部门提交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要认真审核,并牵头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核准后,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长研究同意,方可上会。
第五章 议题报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以年度计划安排和定期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收集。
市政府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议题计划安排,经市长审核同意后执行,实行清单制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征集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议审议的议题;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部门可以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拟审议议题;议题征集原则上每周二上午12:00截止,逾期不列入当期会议计划;建议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是否讨论研究由市长确定。
第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严格审核议题内容和成熟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风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格按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报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连同完整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把关,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签,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请市长审定。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起草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起草部门应当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情况汇报提纲,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解读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主持讲话提纲;
(四)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或汇总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起草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即报一个,完成报审程序、已经成熟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列会。
未及时申报的或程序不完备的议题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市长未明确指示或签批意见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题。会前1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列入下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除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临时性动议或会前仓促增加议题。如遇重大复杂问题需临时增加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报请市长确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轻重缓急程度,于会前3个工作日前整理汇总列会议题,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汇报,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领域议题上会,除有紧急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市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分管副市长委托起草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分管副市长和议题起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经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市长签发后印发。
第十七条 议题起草部门要严格落实精简会议有关要求,按照会议材料范式,加强审核把关,严控篇幅时长,认真做好准备。汇报提纲须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点说明与国家和省级、州级的不同之处和市级的措施)、请示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传达的指示批示或有关会议精神、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市政府贯彻落实工作、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
(二)经济运行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经济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呈现主要特点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
(三)专项工作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
(四)政策性文件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及过程(上位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主要内容(总体思路、整体框架、主要板块、重点工作等)、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政策性文件正文等内容;
(五)具体事项类汇报提纲,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济运行类、专项工作类汇报提纲原则上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附表附件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其他类汇报提纲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会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市情实情,全面了解掌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做足充分准备,认真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询问,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部门的意见,一般不发表与本部门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负责做好记录,详细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一般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的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会议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市级媒体记者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凡需提请市委研究的事项和审议的文件,在市委未最终审定之前,不能提前对外发布,各媒体一律不作过程报道。
公开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申报审批表、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录音、会议出席情况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书面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安排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参加。已明确反馈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列席人员应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信工具的发声系统,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部署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必须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要简练、条理要明晰、论点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全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会议材料分发、会议记录、会议组织和会场保障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
第九章 决定事项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落实,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加大对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需报州委、州政府和市委的文件,须在3日内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长审定后按行文要求报送。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需提请市委审定的事项,会议未提出修改要求或者未提出实质性修改要求的,按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会议提出具体修改要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会同文件起草部门在1日内按照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后报送。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文件印发的下行文,会议未提出修改要求或者未提出实质性修改要求的,按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会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会同文件起草部门按照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或部门文件印发的,若无修改或无实质性修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但不涉及原则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印发;有原则性改动的,在修改完善后,需逐级报审,由市长审定印发。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催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一般应当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办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
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在会后1个月内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市政府办督查室,由市政府办督查室按程序报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市政府办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办督查室按照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禄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禄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表
2.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模板及格式要求
3.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明确事项草拟模板及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