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切实管控好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成本。建立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监管,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采用代建方式项目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适用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和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二)代建单位选取
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管理费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三)代建方式
1、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2、分阶段代建: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四)代建项目管理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概算和代建管理费等要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五)项目业主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1、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4、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5、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6、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7、监理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必须由项目业主依法选取,监理费用、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并按合同约定由业主方单独支付,项目业主依法履行对监理方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的监督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发挥投资效益。
(六)代建单位确定及资金管理
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等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资格或能力。
不能作为代建单位的情形
1、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2、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且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
明确资金管理:即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拨付的建设资金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对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的惩罚
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禄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七)监督管理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做好代建项目的相关审计工作。
对项目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