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届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1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禄丰县绿色证书制度实施方案》(禄政通〔2003〕94号)
二、《禄丰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禄政通〔2004〕136号)
三、《禄丰县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暂行办法》(禄政通〔2004〕58号)
四、《禄丰县企业退休人员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禄政通〔2006〕101号)
五、《禄丰县县城区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禄政通〔2007〕28号)
六、《禄丰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禄政通〔2008〕25号)
七、《禄丰县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禄政通〔2008〕143号)
八、《禄丰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试行)》(禄政通〔2009〕22号)
九、《禄丰县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禄政通〔2009〕71号)
十、《禄丰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禄政通〔2009〕91号)
十一、《禄丰县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禄政办通〔2011〕46号)
十二、《禄丰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2012〕第2号)
十三、《禄丰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2013〕第1号)
十四、《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禄政通〔2018〕55号)
十五、《禄丰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2015〕第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