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禄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对2019年9月30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7件)
一、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04〕123号);
二、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县级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禄政通〔2007〕152号);
三、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13〕37号);
四、《禄丰县县城规划区返还安置用地管理办法》(2013年7月18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五、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14〕63号);
六、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14〕64号);
七、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办通〔2019〕29号)。
附件2
禄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件)
一、《禄丰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8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禄丰县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规定》(2015年1月7日禄丰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