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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禄丰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6-00045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禄政办规〔2026〕1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禄丰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禄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规范村卫生室管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按照“市招、乡管、村用”市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避防范职业风险,全面提升村级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97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20号)及《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禄政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注册并聘用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除遵照本办法管理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管理。

第二章 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

第三条 乡村医生准入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符合现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确有专长人员且群众认可放宽到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者或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优先聘用为乡村医生。

第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注册的乡村医生,若学历在大学专科以下的,由各乡镇卫生院统筹谋划,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提升教育。

第六条 原则上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者,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享受退休待遇的,予以解聘和终止村医执业注册。

第七条 乡村医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本人原因工作发生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及经济损失或导致患者死亡的;

(二)触犯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的;

(三)执业活动中存在违规收受患者红包、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其中,单次或累计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一律解除聘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执行零差率销售或私自采购药品耗材等情况,经医院或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五)编造虚假服务信息,套取、骗取医保资金、公共卫生资金、家庭医生签约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的;

(六)不服从管理,不遵守乡村医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情形须按规定予以解聘的。

第三章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卫生院应综合考虑各村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群众需求、卫生室软硬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按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原则上应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1名能西会中(彝)的乡村医生。

第九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具有管辖权限的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辖区内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并按程序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达到人员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第十条 乡村医生执业实行“市招、乡管、村用”的管理制度,新注册执业的乡村医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乡镇卫生院根据需求提出乡村医生聘用申请报医共体总医院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核注册;

(二)各乡镇卫生院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考核并经体检政审合格后提出拟聘用人选,报医共体总医院审核,市卫生健康局确定;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后,由各乡镇卫生院按程序办理申报注册手续。其中,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须由医共体总医院统筹安排到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医院培训3个月取得培训合格证;

(四)乡村医生注册聘用后,由各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纳入各乡镇卫生院编外人员管理;

(五)注册聘用后,各分院将劳动合同、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医共体总医院及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注册为乡村医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报市卫生健康局注销执业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终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聘用的;

(五)其他需要注销注册的情形。

第四章 乡村医生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二)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依法获取报酬;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对当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关心、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服从各乡镇卫生院管理,认真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参与职称晋升。

第五章 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承担村卫生室工作职责: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有管理权限的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

(二)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

(三)开展中医适宜技术,严格遵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转诊转院和家庭康复指导;

(四)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相关信息统计上报;

(五)宣传实施医保政策,开展辖区内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并定期公示报销补偿情况;

(六)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乡镇卫生院汇报工作,并接受上级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各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履行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一)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

(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按要求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留存原始资料。

第六章 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第十七条 各乡镇卫生院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在职培训,原则上乡村医生脱产到乡镇卫生院或市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或轮训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学历层次。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医共体总医院牵头组织对报名参加职称考试的乡村医生进行考前培训,提高考试通过率。

第七章 乡村医生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条 市域内乡村医生实行市乡村一体化管理,由市卫生健康局统筹医共体制定出台统一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具有管辖权限的乡镇卫生院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严禁超范围、超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时间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关门。上班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下村及外出等要公示去向及联系方式,确保群众就医联系方便。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业务报酬等乡村医生薪酬挂钩。

第八章 乡村医生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薪酬待遇由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资金、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等组成,并计提养老、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后据实发放,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

(一)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收入。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省、州、市财政共同承担,由各乡镇卫生院按规定发放;

(二)基本药物补助收入。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行政村地势、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因素,按核定补助标准,考核后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发放;

(三)乡村医生提高定额补助资金按照《禄丰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禄卫健联发〔2024〕13号)的规定,通过“惠农惠民一卡通”发放;

(四)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要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镇辖区不低于40%的资金安排给乡村医生;

(五)家庭医生签约补助资金。将乡村医生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签约服务的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考核后兑现资金;

(六)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产生的医疗服务收入扣除医疗成本(药品和耗材费用)后,收支结余的80%用于发乡村医生工资,收支结余的20%作为村卫生室统筹发展基金,其中:50%由市卫生健康局统筹用于村卫生室建设、修缮及设备购置;另外50%的统筹发展基金由乡镇卫生院统筹用于村卫生室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医共体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情况,乡村医生薪酬待遇分配方式由“先预发、后绩效考评”逐步向“按月岗位绩效考评兑现结算”的方式过渡,岗位绩效考评方案另行制定。

第九章 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按照“市招、乡管、村用”的市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对纳入卫生院编外人员管理的乡村医生按人社、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统一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后顾之忧,提升乡村医生社会保障能力,促进队伍稳定。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社会保障缴费资金来源。乡村医生社会保障缴费统一从兑现给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或基本医疗服务收入中据实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禄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禄政办发〔2019〕3号)文件互为补充,接续实施。

三十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4日。


关于《禄丰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图解《禄丰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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