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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2025-00215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机关:县市人民政府 著录日期:2025-11-21 发文字号:禄政规〔2025〕2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和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5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电子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4〕3号)等法律、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结合禄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禄丰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出让方是指依法享有农村产权及有关权利的权利人;受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户或者市场主体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由农户和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妨碍自由交易。所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坚持公益方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构建市、乡、村三级交易服务体系。

(一)在市级建设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市农交中心主要职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交易操作规则及交易细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政策相关咨询,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提供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对各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并为各乡镇相关制度建设、交易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提供指导。

(二)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设立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交易服务站”),乡镇交易服务站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工作,收集农村产权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服务,接件初核,指导辖区内村组收集闲置资源资产和村民交易意向等信息,指导辖区内村组宣传和解释农村产权交易政策。

(三)在村级便民服务站设立村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点(以下简称“村级交易服务点”),主要承担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录入、初审、上报工作,提供交易政策、业务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交易内容与规范

第六条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交易内容主要有: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拥有的房产、机械设备、物品、存货、农业生产资料、农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含土地)、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进行经营创收的集体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集体经营性资产。

(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如渔业船舶、农业大棚等。

(五)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户自建或联户建设的工程、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七)林权。林权权利人拥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交易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与农业相关的专利权、注册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权利。

(九)农村小微工程。以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实施主体,合同价格较低、工程量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小型水利工程、小型交通工程、小型能源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

(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水域滩涂的实际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二)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交易。

(十三)社有资产。产权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交易。

(十四)其他。除以上交易内容,现行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其他权属。如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组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组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招商和转让等;村、组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农村生物资产交易,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交易。

第七条  财政补助的涉农资金项目交易,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住房所有权、农民住房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的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交易出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出让方、受让方具有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且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已经依法履行;

(三)出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州、市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应进必进”的原则,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实行阳光操作。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第十条  市农交中心要突出交易平台服务的公益性,合理控制投资回报,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为体现市农交中心公益性,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免收交易服务费,可收取工本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转出申请。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向市农交中心提交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发布信息公告。市农交中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农交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予以公示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向市农交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市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四)交纳交易保证金。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报名资料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五)组织交易。市农交中心应当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选择协议转出、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等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竞价结束后,市农交中心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向出让方提出异议或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市农交中心视情况可中止交易。

(六)签订合同。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转出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产权交割事项、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交易资金结算。交易合同签订后,市农交中心向受让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市农交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市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市农交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划出交易价款。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市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市农交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八)出具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市农交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市农交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以及果园、坝塘、房屋等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五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十三条   交易中止。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交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市农交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终止。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交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当终止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十六条  市农交中心推行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使用和管理。法律对讨论决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个人产权的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市乡村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规违纪的由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农交中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农交中心、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5年12月21日至2028年12月20日。



关于《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图解《禄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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