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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政协一届一次会议第6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31015179648Q-/2021-1230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机关:禄丰市政府办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政协一届一次会议第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2-30


禄自然资复〔2021〕3号

潘正学等2位委员:

你们在政协禄丰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给予解决金山镇世纪大街28号翡翠湾小区住户遗留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了解,禄丰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禄丰县城开发建设翡翠湾商住小区,共计开发商品住房1179套,到2012年已全部销售完毕。截至2016年7月12日,原登记机构禄丰县房管所已办理房屋登记889户,剩余290户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缴纳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开发企业已经代收,大部分业主已交清),不能按合同约定为购房户办理不动产登记。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想群众所想,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要求原禄丰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证人员主动配合,已有大部分业主自行缴清了相关税费后,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现已为280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目前仅有10户购房户未到我中心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办证转移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禄丰市“一窗受理”窗口申请表原件(由登记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3.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4.税收缴款书原件;

5.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6.房产分户图、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经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与原禄丰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证人员商定,在上述登记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可由购房业主单方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做好办证相关事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建议你们向未办证业主说明情况,请他们到相关部门缴清税费后,备齐相关资料到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交件。届时,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及时为他们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帮助,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