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是反映一个地方消费状况和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第三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市内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强做大,推动全市商贸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不断壮大三产经济总量,在贯彻落实好省州各类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为: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本激励办法所需激励资金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第四条 同一企业在享受省州达限奖补政策支持下可叠加享受本激励办法。
第二章 激励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条件:
(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必须是在禄丰市范围内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且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相应报表。
(二)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必须是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企业,并经市统计局、市属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按程序报批,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以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批复为准。
第六条 激励范围:
(一)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二)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由企业填写新开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中报书,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试填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的统计报表、达到限额企业基础支撑材料等申报材料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八条 在月度上或者年度上,每新增1户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激励标准为:
(一)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在获准上级达限审批满一年后,一次性激励企业2万元。
(二)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法人的,在获准上级审批满一年后,一次性激励企业2万元。
(三)积极争取并落实省、州有关扶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
(四)在项目申报、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教育培训等方面,对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良好、增速较快的限额以上商
贸企业实行政策倾斜。
第九条 激励和补助发放。限上商贸企业达限激励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属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配合提出激励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资金到市商务局,再由市商务局根据工作实绩兑付到各商贸企业。
第五章 不予兑付奖励情形
第十条 企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将不予兑现奖励。
(一)达限入库时间不足一年就倒闭或关停的企业不予兑现奖励。
(二)连续两个月报数增速均为负增长的企业不予兑现奖励。
(三)当年报数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企业不予兑现奖励。
(四)未按照市统计局要求建立统计台账的企业不予兑现奖励。
(五)由于企业法人发生变更、企业信息发生变更、企业统计员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报备的企业不予兑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禄丰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限激励按照本办法执行,激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比照市级“三定”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