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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日期:2023年04月27日   作者:   来源: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点击:[]

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云发改办公〔2022〕1381号)和《楚雄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州营商办〔2023〕21号)要求,确保首批全省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市落地落实,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结合职能职责,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把复制推广工作作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细化改革举措,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市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与州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汇报衔接,推动各项改革政策在禄丰落地并取得实效,同时加大对地方落实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指导支持力度。涉及政策调整以及向地方开放系统接口和授权数据使用的抓紧按程序办理,确保2023年底前落实到位。

  1. 对标对表,制定方案

    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禄丰市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事项清单》中的改革事项,组织研究复制推广举措,制定复制推广方案,部署复制推广工作。

  2. 统筹督促、务求成效

    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要抗牢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确保组织保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力求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重视、发现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情况,市营商办将予以通报。

    四、其他要求

  3. 方案报送

    请市级部门将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营商办。

  4. 按月通报

    开展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推进情况将按月进行通报,市级有关部门于每月9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营商办,汇总后报州营商办。(电话:6080025;邮箱:lfsyshjb@163.com)

  5. 半年督促

    市营商办将对市级有关部门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实行半年总结和督促问效机制,对市级部门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四)年终问效

    市营商办将把市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优化营商环境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显著的部门,将在“大比拼”中予以扣分。


    禄丰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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