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三)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0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
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
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