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 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条: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采石活动如何处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