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需要审批吗?

日期:2023年10月04日   作者:   来源:市城管局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一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要遵守哪些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