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禄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乱停乱放车辆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罚款;对二次违法的处以50元罚款;对三次及以上的,则依法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