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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如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日期:2023年10月07日   作者: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根据《楚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含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计划、修缮涉及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拟分摊情况说明;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后,形成书面决议;

(四)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提供以下材料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3.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分摊情况说明。

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材料审核并现场查勘核实后作出核准决定;

(六)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根据审核意见,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七)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核批80%的工程进度款;

(八)维修工程经业主代表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应将工程验收及维修前后相关照片等资料、决算书(须审计的应审计)及业主分摊维修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争议后,提供下列材料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书;

2.竣工验收及维修前后相关照片等资料;

3.经相关业主签字认可的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4.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维修前后的图片资料证明。

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的单位按程序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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