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即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