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第二条中“本办法所称的边境贸易类出入境通行证,不包括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类别”。
解释说明:因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证件办理主体是省商务厅,故公安机关签发的边境贸易类出入境通行证不包括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类别。
(二)本办法第五条中“边境地区居民参加互市贸易的,可以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解释说明:采用“居民”而非“公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合作的协定》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任何一方的常住居民”,因参加互市贸易的主体是“边民”,故办法中采用“居民”而非“公民”。
(三)本办法第十条中“从事边境贸易人员未在当地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或者申办证件后出境赌博、从事非法伐木、采矿等与边境贸易无关活动的,由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释说明:公安机关按照出入境证件非按需申领工作要求,依法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进行背景审查调查,从严签发出入境证件,严厉打击骗领、冒领出入境证件从事跨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