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是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1)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依据《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楚雄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楚教通【2019】90 号)要求认定的非四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州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 1250 元/生·年;非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 500 元/生·年,初中 625 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按照上述学段标准和寄宿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