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校(含研究生)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学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2.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士兵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预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3.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全日制高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毕业时自愿到云南 25 个边境县和 3个藏区县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我省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元。
4.云南省脱贫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学费奖励
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脱贫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学费奖励标准是 5000元/生·年。
5.云南省“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学费奖励
从 2016 年起,云南省考入普通高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枯族、侃族9 个少数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是 5000 元/生·年。
6.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滋惠计划)
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倾斜。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 500 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 1000 元。
7.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
对当年考入本科及以上的楚雄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给予奖励。每年一次性奖励新生 500 名。奖励标准是 5000 元/生。
8.楚雄州贫困学子奖励
对当年考入专科及以上高等学校(含职业院校)既没有享受“国家学费奖励”、也未享受“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的“三类”(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是 4000 元/生。
二、普通高中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重点保障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的“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一等助学金。其他困难学生给予二等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是一等 2800 元/生·年,二等 1800 元/生·年。
2.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按照发改部门确定的各地普通高中学校现在的收费标准执行 (不含住宿费)。
3.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为“三类”(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补助标准是 2500 元/生·年。
三、中等职业教育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300元/生·年。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除涉农专业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外的20%确定,优先保障“三类”(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
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民族自治地区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除戏曲表演外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予免除)。资助标准是2000 元/生·年。
3.雨露计划
对中、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生活费补助。补助对象为禄丰市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每生每学年5000元(分学期申报,分学期补助,每学期补助2500元),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每生每学年4000元(分学期申报,分学期补助,每学期补助2000元),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生每学年3000元(分学期申报,分学期补助,每学期补助1500元)。
4.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交通费补助
2021年及以后东西协作送读上海中职学校补助对象为脱贫稳定家庭学生、“三类”(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补助标准是2000元/生·年。
四、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是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1)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依据《楚雄州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楚雄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楚教通[2019]90号)要求认定的非四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州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非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按照上述学段标准和寄宿情况执行。
3.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计划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不含县城所在地学校的学生)即:双柏县、南华县、牟定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和武定县。地方计划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即:楚雄市、禄丰市和元谋县政策范围不变。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 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 1000元。
五、学前教育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学前教育省政府助学金资助面是在园幼儿的 30%,资助标准是 300 元/生·年。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三类”(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