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三楼16号窗口;0878-4122611;http://www.ynlf.gov.cn/(禄丰市人民政府网);咨询部门名称: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排水和燃气管理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jsjbgs@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星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一楼监督咨询窗口;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市住建局0878-4142977;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禄丰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1667602265@qq.com;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号窗口;交通方式:可乘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  |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权的企业,确因需要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网上或窗口提交申请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收费信息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