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节水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实施部门
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办材料目录
制作笔录、抽样取证、鉴定、勘验等。
六、执法流程
案源登记→检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七、办理期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一、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禄丰市住建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0878-4142977
十三、地址
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