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2022年10月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禄丰市辖区内从事列入《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属禄丰市辖区内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农业和水利
农业:农垦殖500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
水利: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能源
油气:总容量20万立方米以下油库;200公里及以下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密的除外)
3.原材料
冶炼及金属制品:年产2万吨以下的金属铸件;
化工: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化学肥料制造(50万吨以下钾肥)、单纯混合和分装外化学品制造;
4.轻工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下的屠宰,年加工20万吨以下的乳制品加工,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以下人造板制造。
5.交通运输
道路:新建、扩建三级和四级公路;
6.社会事业
城建:日处理1000吨以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日处理500吨以下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殡仪馆、陵园或公墓。
7.旅游: 1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州级环保部门确定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列入《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建设项目;
2.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
3.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0〕6号)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中,核与辐射类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金属矿山采选、钢铁加工、化工、农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授权派出分局审批。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3 号,2017年修订)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第三条第一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条第二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第三条第三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型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许可:
1.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满足下述任意一条不予许可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 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原件及 电子版 |
1份 (专家评审表) |
申请人自备 |
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要求,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需附删减说明并提供删减后的PDF格式电子版。 |
3 |
删除不宜公开信息情况说明和删减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制造原件及 电子版 |
1份 |
4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八、办结时限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60/30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承诺办结时限:15/10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中介服务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编制,该资质由生态环境部认定颁发,其办事指南见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受理地点: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17号窗口)
2.交通方式:市城内可乘 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 3.网址
3.云南政务服进行在线办理(https://zwfw.yn.gov.cn/portal)
4.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1.预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及相关材料,及时初审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而且可以通过补正材料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意见。
2.收件:作出预审通过的许可事项,准予接件;做出补正材料意见的,暂不予接件。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自接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决定书》;对作出不予接件的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审批)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15/10个(报告书/报告表)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办人员依据提交的审批材料,审阅并编制审批稿,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业务股书面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分管领导再次审核签字,主要领导签发文件;拟审批结果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办结与发送
1.结果: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5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理由并印发不予审批的通知。
2.送达方式发送审批文件。
申请人直接到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 17号窗口)领取,或者按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17号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yn.gov.cn/portal )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19297进行咨询。
2.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0667—“网上办事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XXX审批文件”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 ;禄丰分局0878-6080219。
2.信函投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302室,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世纪大街气象局以南,邮政编651299;电子邮箱:lfxsthjj3_17@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建设单位如对实施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有异议,自审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