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永久征占用林地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云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第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占用或者征用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三、实施机关
根据相关权限由县、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国家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四、审批条件
1、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符合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地点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74号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楼一楼森林资源和草原管理股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3车路公交车到电力大厦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纸质1份)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纸质1份)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纸质1份)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纸质1份)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州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纸质1份)
3、其他证明材料。
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林地权属证明。(纸质1份)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补偿协议。(纸质1份)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草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纸质1份)
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纸质1份)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依据《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文件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宜林地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接收:禄丰市林草局森林资源和草原管理股,地址:禄丰市林草局,邮编:651299,联系电话:0878-4129230。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
3.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到业务科室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业务科室交给申请人。
(二)受理(1个工作日)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属于业务科室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三)审查(13个工作日)
1.现场勘查。禄丰市林草局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行政许可股室工作人员将审核情况报告局业务主管领导,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实施审批或上报。
(四)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1.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打印好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3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行政审批股室负责装订归档。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74号)办公楼一楼森林资源和草原管理股办公室
邮政编码:651299;
电子邮箱:lflz09@163.com;
2.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4129230进行咨询。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现场查询: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和草原管理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74号办公楼一楼)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由林草局通知申请单位到禄丰市林草局领取相关证件。
(五)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74号)三楼局办公室,电话:0878-4122807。
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
禄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8-6019289。
禄丰市纪委、监察委电话:0878-4121003。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收件人:禄丰市纪委、监委派驻林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74号三楼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lyjbgs@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审批部门——禄丰市行政审批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或在受理现场直接领取。
十三、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