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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浪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行政执法指南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作者:   来源:一平浪镇    点击:[]

一、基本情况

(一)事项名称: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实施机构:一平浪镇文旅中心

(三)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执法依据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新闻出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4、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广播电视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二、机构职能

(一)负责对全镇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场所),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的稽查工作;负责全镇文物市场稽查工作。

(二)负责全镇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计算机软件的稽查工作;负责全镇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稽查工作;负责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的稽查工作。

(三)负责全镇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稽查工作;负责稽查广播电视违法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

(四)负责全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稽查工作;负责全镇网络游戏服务的稽查工作;负责全镇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的稽查工作;负责全镇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稽查工作;负责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和数字出版内容、出版活动的稽查工作。

(五)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监控指挥工作;负责全镇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主要监控区域的监控;负责监控信息的记录、和报送;指导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受理和反馈;负责督办监控中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镇受委托执法单位(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向上报告,确定能否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勘验、鉴定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立案调查:镇受委托执法单位(承办人员)经向上报告后,确定能否予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相关程序后,报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镇受委托执法单位(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相关程序报批后,报领导审批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等进行行政处罚,向上报告,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上级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行政强制

发现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镇受委托执法单位(承办人员)经向上报告后,配合上级执法部门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审批:上级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审核后,报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行政强制决定:经上级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上级执法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监督方式

一平浪镇文旅中心经授权委托,负责全镇文化市场执法的督察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执法错案进行处理。

五、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78—6019807

办公地址:禄丰市一平浪镇舍资新大街139号

邮政编码:0878-6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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