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摘要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禄丰市城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要求管理的城市道路。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2)因建设、施工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2)因建设、施工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无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一、三、四、六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矍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款: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半年的,由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地下公共管沟等设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2)因建设、施工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2)因建设、施工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无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3. 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路、2路、3路、7路、9路至恐龙池站下车移动营业大厅对面。
六、申请材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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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报告一份(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及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面积、期限)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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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机构证、法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个人的,持有效身份证或辖区居委会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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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需持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
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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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道路交通的,需交警部门的批件 |
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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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及电话号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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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据职能职责进行现场勘查。2.审核:禄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5个工作日内对勘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发证:禄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费。
收费依据:按《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楚禄证字〔2012〕第076002号、州价字〔1996〕92号、州价字〔1997〕32号、州价价费〔2001〕140号和《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
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费分建筑性占道费和经营性占道费。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中国银行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市http://zwfw.yn.gov.cn/cxlf/home—“网上办事”—“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节假日正常休息),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据职能职责完成现场勘查、审核。现场勘查时间和申请单位(或个人)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勘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4126299,监督电话:0878-4127268
3.网络咨询。:市 http://zwfw.yn.gov.cn/cxlf/home—“网上办事”—“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http://zwfw.yn.gov.cn/cxlf/home—“网上办事”—“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0878-412629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2.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4127268或0878-4837515
网上投诉:http://zwfw.yn.gov.cn/cxlf/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邮政编码:6512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禄丰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审批部门——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或者到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院内一楼行政审批室、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23号窗口直接领取。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流程图